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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gōng)信部、網信辦、公安部聯合印發《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7-19

       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規定》旨在維護國家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産品和重要網絡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規範漏洞發現、報告、修補和發布等行爲,明确網絡産品提供者、網絡運營者,以及從事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等各類主體(tǐ)的責任和義務;鼓勵各類主體(tǐ)發揮各自技術和機制優勢開(kāi)展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相關工(gōng)作。《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的通知(zhī)

       工(gōng)信部聯網安〔2021〕66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工(gōng)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信辦、公安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現将《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予以發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公安部

2021年7月12日

 


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


       第一(yī)條 爲了規範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發現、報告、修補和發布等行爲,防範網絡安全風險,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網絡産品(含硬件、軟件)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以及從事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工(gōng)作。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綜合管理,承擔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公安部負責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依法打擊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主管部門加強跨部門協同配合,實現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時共享,對重大(dà)網絡産品安全漏洞風險開(kāi)展聯合評估和處置。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發布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zhī)他人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爲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五條 網絡産品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和網絡産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暢通,留存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zhì)不少于6個月。

       第六條 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向網絡産品提供者通報其産品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七條 網絡産品提供者應當履行下(xià)列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管理義務,确保其産品安全漏洞得到及時修補和合理發布,并指導支持産品用戶采取防範措施:

       (一(yī))發現或者獲知(zhī)所提供網絡産品存在安全漏洞後,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組織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評估安全漏洞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對屬于其上遊産品或者組件存在的安全漏洞,應當立即通知(zhī)相關産品提供者。  

       (二)應當在2日内向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報送相關漏洞信息。報送内容應當包括存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的産品名稱、型号、版本以及漏洞的技術特點、危害和影響範圍等。

       (三)應當及時組織對網絡産品安全漏洞進行修補,對于需要産品用戶(含下(xià)遊廠商(shāng))采取軟件、固件升級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将網絡産品安全漏洞風險及修補方式告知(zhī)可能受影響的産品用戶,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向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zhōng)心、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zhōng)心通報相關漏洞信息。

       鼓勵網絡産品提供者建立所提供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獎勵機制,對發現并通報所提供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網絡運營者發現或者獲知(zhī)其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後,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并完成修補。

       第九條 從事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網絡平台、媒體(tǐ)、會議、競賽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于防範網絡安全風險的原則,并遵守以下(xià)規定:

       (一(yī))不得在網絡産品提供者提供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發布漏洞信息;認爲有必要提前發布的,應當與相關網絡産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shāng),并向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報告,由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後進行發布。

       (二)不得發布網絡運營者在用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三)不得刻意誇大(dà)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不得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發布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gōng)具。

       (五)在發布網絡産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發布修補或者防範措施。

       (六)在國家舉辦重大(dà)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

       (七)不得将未公開(kāi)的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網絡産品提供者之外(wài)的境外(wài)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的網絡産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應當向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及時向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報相關漏洞收集平台,并對通過備案的漏洞收集平台予以公布。

       鼓勵發現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的組織或者個人向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zhōng)心漏洞平台、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zhōng)心漏洞平台、中(zhōng)國信息安全測評中(zhōng)心漏洞庫報送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

       第十一(yī)條 從事網絡産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應當加強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範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洩露和違規發布。

       第十二條 網絡産品提供者未按本規定采取網絡産品安全漏洞補救或者報告措施的,由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網絡運營者未按本規定采取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修補或者防範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收集、發布網絡産品安全漏洞信息的,由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爲他人利用網絡産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公正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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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聲明

本公司爲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使客戶保持對公司的良好信心,特作如下(xià)聲明:
(1)本公司具有獨立開(kāi)展檢驗檢測業務的資(zī)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認證認可機構的要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科學公正的立場,遵循良好的職業規範,對出具的測評/測試報告負法律責任;
(2)行爲公正,爲所有的測評/測試委托單位提供同樣的優質服務;
(3)嚴格按照CNAS-CI01:2012《檢驗機構能力認可準則》、CNAS-CI01-G001:2021《檢驗機構能力認可準則的應用說明》、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zī)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資(zī)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163号令2021年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号令)、CNAS-CL01-A019: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軟件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和相關認可領域、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證測評/測試工(gōng)作的獨立性、準确性和公正性性;
(4)保證嚴格按照國家标準進行測評/測試,确保測評/測試數據的準确性;
(5)行政管理人員(yuán)不得利用職權随意幹預測評/測試工(gōng)作的正常進行,不得對測評/測試人員(yuán)施加财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不得強制或暗示測評/測試人員(yuán)變更測評/測試測結果,以确保測評/測試過程和結果的科學性、可靠性。
(6)公司工(gōng)作人員(yuán)保證自覺抵制經濟利益的誘惑或來自行政方面的幹擾,不以權謀私,不受任何來自内外(wài)部的不正當的商(shāng)業、财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防止商(shāng)業賄賂,以保證測評/測試工(gōng)作的公正性、獨立性和嚴肅性。
(7)本公司對在測評/測試活動中(zhōng)獲得的國家秘密、商(shāng)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包括客戶的技術、資(zī)料、數據、所有權進行嚴格保密,以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權益。對客戶的相關技術資(zī)料、測評/測試信息負保密責任,未經客戶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擴散。
(8)公司工(gōng)作人員(yuán)不得在與被測項目及工(gōng)作範圍内的有關單位或其他檢測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檢驗檢測機構兼職,且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公司公正形象的活動,公司管理層行爲不得違背公正性聲明。
以上聲明,敬請客戶和社會各界給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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